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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复发鉴定可以鉴定等级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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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如果遇到需要找保险报销的情况,就需要及时对伤情进行鉴定,鉴定完后就可以拿鉴定书报销。病情不一定一次治疗就能痊愈,还会存在复发病情加重的情况出现,那么病情复发鉴定可以鉴定等级吗?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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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病情复发鉴定可以鉴定等级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病情复发鉴定可以鉴定等级吗

1、《工伤保险条例》(2011)中关于工伤鉴定后工伤复发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伤鉴定后工伤复发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怎样申请工伤伤残鉴定

医疗期终结后,单位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伤残。受伤职工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计算鉴定申诉期为半年。具体程序如下:

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与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

2、伤病职工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登记后,由服务机构填写《鉴定表》(一式三份)中的个人情况和\\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贴上申请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盖服务机构的骑缝章;

3、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盖章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交回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伤病职工向服务机构送齐《鉴定表》等所需资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务机构领取。

三、工伤复发认定申请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4]《工伤保险条例》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6]《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7]《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8]《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9]《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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