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鉴定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是向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一般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再次申请。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区别在于责任主体不同,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归责原则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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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不成功怎么办,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认定工伤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是申请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工伤首次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区别在于:
1.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
3.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一般雇佣劳务赔偿是侵权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
5.性质认定不同。工伤须经过劳动部门认定,雇佣损害赔偿无须经过确认。
6.举证责任不同。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方可免除责任。
7.赔偿时效不同。工伤赔偿的时效为60日,劳务赔偿侵权赔偿时效一年的规定。
8.处理程序不同。工伤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诉讼。
9.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
10.适用法律不同。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劳务损害赔偿则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工伤认定性质特点是: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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