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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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总商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组织的代表;
(三)商会组织的代表”的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我省雇主协会代表的复函》(琼府办函[1998]60号)的精神,于1999年10月31日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兼职仲裁员,也要体现三方原则。
各地应将调整后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时上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与就业处(联系电话:0898-5342006,联系人:谷江),以便及时办理劳动仲裁员的有关手续。
二、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从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建立并严格实施三方会审、定期通报、定期检查考核等制度,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和疑难案件,要坚持三方会审,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合法。
三、对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依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受理”的规定,予以受理,不得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受理。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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