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是,应当勇于维护自身权利,申请劳动仲裁就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方法。但不是所有的仲裁所都可以受理,还要受管辖的限制。那么劳动仲裁的管辖原则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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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管辖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劳动仲裁的管辖原则: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一)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二)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拥有管辖权。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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