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1?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没有特别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第二种情况确定管辖并不困难,但是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不在同一地区,且劳动者在当地没有住所,用人单位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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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不方便诉讼与执行的进行。作为被诉人的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向申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很多证据均需用人单位提供,由于两者是在不同的区域,因此受诉人民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并不便利。而当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如劳动者胜诉,需要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仍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执行,也不方便,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违反了诉讼便利的原则。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管辖难以确定。例如当事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地,特别是集体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可能来自四面八方,更难以确定管辖。如果仍按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那只能由外来劳动者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显然很合理。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救济权,方便当事人起诉应诉,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应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和富有效率的管辖原则,该管辖原则同样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笔者认为,当事人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可采取以下原则确定受案的人民法院:
二、由劳动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争议可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由于便于当事人起诉、应诉及举证,也便于法院取证,已为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劳动合同尽管不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但其基本特征却是相同的,都是当事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采用由劳动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同样可起到与合同法的规定相同的效果。
[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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