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证材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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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材料的有关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申请书
1)申请书格式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对有特殊要求的,允许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处理;
2)申请书封面上的企业名称、企业公章、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生产条件审查汇总表以及检验报告的企业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产品鉴定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材料中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二条“关于企业因更名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3)受理时,申请书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意见”一栏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申请书中“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及“产品质量检测结论”两栏以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为依据,由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申请书中“申报产品情况”一栏中的“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证单元填写,每个申证单元分别填写申请书;
6)上报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证产品的生产;
3)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的时间为准);
4)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由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5)上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和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1)审查组应由全许办培训考核后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并在审查报告中注明审查员证书编号。在全许办培训工作未完成之前,审查组应由代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
2)每个申证单元必须具备该单元的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及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各一份(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上报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和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各一份。
4.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XK/PF07)
1)上报《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原件一份。
5.检验报告
1)检验报告应由全许办批准的检验单位出具;
2)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性质应为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委托单位为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
3)上报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6.对于换证申报材料的其他规定
1)如企业在换证过程中,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除提交其他申证材料外,还应提交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明确更名前后企业的关系)。
2)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时,可暂不收回原生产许可证,待向企业颁发新证的同时,再一并统一寄(送)全许办。
7.其他
1)上报材料均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
2)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上报材料时,应附《待发证企业登记表》(见XK/PF03),并加盖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审查部上报材料时,应附《待发证企业登记表》(见XK/PF03),并加盖审查部或其所属单位公章;凡上报材料在10个企业以上的,还需同时以软盘形式上报《待发证企业登记表》;
3)对于经审查中心审核发现不合格、需要补充或修改的上报材料,将视具体情况通知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补充材料,或统一退回,待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审查合格后重新上报审批;
4)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要求以外的所有其它材料一律不在上报范围之内;
5)凡已设立审查部的,企业申证材料由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直接寄(送)审查部,经审查部审查后上报全许办(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设立审查部的,企业申证材料由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全许办审批,一律不得由企业直接寄(送)全许办。
二、关于企业因更名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表(见XK/PF08);
2)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由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加盖公章);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如有副本);
4)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明确更名前后企业的关系)。
三、关于企业申请增加产品规格和增加单元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对于在已获证单元中增加规格的情况,应提供由全许办指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该规格产品检验报告,并由省(区、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视具体情况,对生产条件进行补充审查。
2)对于已获证企业增加单元的情况,企业应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根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上报全部生产许可证申证材料。
四、关于企业遗失损坏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1)如企业遗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及时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登报声明,之后办理补领手续。声明中应注明该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①登报声明的报刊原件;
②由企业填写并经省(市、区)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XK/PF09)。
3)由省(市、区)许可证办公室将上述文件、证明报全许办。
4)全许办审查核准后,颁发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新发生产许可证,保留原有效期,注明新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新的发证日期。所有上报文件、证明存档备案。
5)对于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生产许可证已无法辩认的,可准予补领,按遗失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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