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职业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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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的需要,现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和《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渝劳培发[1995]28号)、《关于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培发[1998]49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作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全市的职业技能鉴定,督促、检查和指导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市属及中央在渝企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和全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高级(含高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初级和市劳动局授权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管理。万州、黔江开发区代管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职责由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四)个别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非常紧密的职业(工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目前直接管理的职业(工种)有:汽车驾驶员、汽车客运乘务员、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管理的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职业资格证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签章验印。
(五)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办学机构学员的初、中级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负责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学的机构,已授权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仍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授权职业(工种)的初、中级鉴定;尚未授权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其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六)各类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1999年下半年开始调整为:全市技工学校、中专、国家和省部级重点职中、大专、高职院校以及卫生类的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鉴定。区县市属技校毕业生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鉴定,其他职业中学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鉴定。
(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审批和管理。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代行管理本部门(包括就业办)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
(一)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准备1999年完成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66个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逐步取代过去的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已经制定并颁布了《标准》的职业,其职业技能鉴定各个等级的标准应严格按《标准》执行,其余职业仍暂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执行。
(二)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制定了50个职业(工种)的国家题库,已正式启用。凡是属于50个职业(工种)以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使用国家题库试题。属50个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市劳动保障部门正着手开发重庆市省级地方题库。国家题库和重庆市地方题库的试题,由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取,目前国家和地方题库中均无试题的职业(工种)仍实行送审制度,由组织鉴定的机构在每次鉴定前每个职业(工种)准备2—3套试题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地方题库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发,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使用。凡未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抽取或核准的试题,其鉴定结果一律无效。
(三)统一职业资格证书从10月1日起统—启用国家新的职业资格证书,届时旧的空白《技术等级证书》同时作废。
全市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订购。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订购(万州、黔江开发区由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到市订购)。任何单位均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证书。
(四)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资格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在《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其基本要求是:
企、事业单位在职和社会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一年以上或经过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可以申请鉴定初级;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且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鉴定中级;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且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鉴定高级;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可以申请技师资格鉴定;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两年以上,可以申请高级技师资格鉴定,凡在本单位表现突出,技术精湛或参加国家、省级技能竞赛获奖、被评为市、国家技术能手者,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就业前训练机构、技工学校、职中、中专招收的一年制学生和劳动预备制度学员学习期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以申请本职业(工种)(含第二课堂)初级鉴定;招收的二至三年制学生(含第二课堂),学习期满,可以申请本职业(工种)中级鉴定;技工学校举办的高级技工班、大专毕业生、高职院校学生毕业时并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高级鉴定;尚未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只能参加中级鉴定。社会力量举办的短训班学员,如果从未从事过所学职业(工种)工作的只能参加初级鉴定。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将本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鉴定晋级作为本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点来抓。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多,职业技能鉴定任务重,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条件下,尽可能全面提高职工的技能素质。
(二)证书的核发与验印办法:凡属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统一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验印;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验印。核发的具体细节,按照《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的通知》(渝劳培发[1999]46号)和《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劳培发[1999]54号)执行。
(三)证书的工本费和评审费:《职业资格证书》的工本费按《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渝价[1999]234号)文件执行,每本4元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取;评审费按《关于重庆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收费的通知》(重价费发[1994]197号)执行,分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收取。其他证书按现行收费办法执行。
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订购《职业资格证书》,每本按4元工本费付费,不再另交评审费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应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队伍建设。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发挥督考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作用,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切实保证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地位和作用,为我市全面施行就业准入制度提供质量保证。
五、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做好鉴定结果的统计报表工作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为了及时完成全市的数据统计,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情况及时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求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自己验印的各类证书数量,每半年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职业技能鉴走指导中心上报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基础。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开发我市劳动力资源优势,培育健康的劳动力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权限,明确各个单位、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是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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