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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有关情况通报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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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保明(20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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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郑州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有关情况通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这支队伍已成为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成为建筑、餐饮、矿山、加工等行业不可缺少的产业军。我市现有农民工约80万人,相当于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40%左右,他们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欠发达地区的积极因素。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市委、市政府对做好农民工工作非常重视,推出了旨在解决农民工综合问题的农民工“平安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向大家通报如下: “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是结合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严格要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及合同鉴证手续。合同书要免费发放,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农民工档案管理,落实郑劳社[2001]54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建立人事档案,为彻底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打好基础;三是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措施,明确拖欠工资行为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建立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日常监督,要求企业逐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经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推进建筑行业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各县(市)、区,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三)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发布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农民工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情况。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建立正常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企业和农民工参照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逐步加强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防止和纠正利用不适当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的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使用童工和危害未成年者权益的行为 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作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开展贯彻落实《严禁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行为。 (五)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县、乡为重点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乡镇劳动保障所劳务输出职能,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搞好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对接,开展劳务协作,进一步拓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领域。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进一步完善全市劳动保障网络,充实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现基础数据全市共享。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农民工就业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继续做好“春风行动”,集中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六)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充分利用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发挥全市农村劳动力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要以订单、定向培训为主,使培训就业一体化。积极做好劳务输出后续服务,变一般化输出为特色输出,打造劳务品牌。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主要对象,相应开展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使他们掌握就业技能、实现转移和稳定就业。对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针对农村劳动者特点,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全省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制定政策措施,落实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 一是保障农民工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督促企业将农民工培训纳入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并将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一定比例用于农民工技能培训;二是为农民工提供专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根据农民工特点,开展农民工专项职业技能鉴定,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鼓励农民工获取专项技能证书,构筑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农民工技能培训通道;三是鼓励、扶持各类培训机构,包括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采取校企合作、定单培训等模式,通过开设符合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为农民工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四是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范围,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加入到农民工培训行列,促进农村劳动力通过提高技能实现就业。五是加强全市各类培训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为新农村建设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新型农民。 (七)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 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厅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简化程序,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员参保。今年底,实现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员参保,2007年底,力争实现合法小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企业60%以上农民工参保。2008年,基本实现全部合法煤矿、非煤矿山和90%以上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农民工工伤预防长效机制,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工伤预防知识岗前培训。有效运用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工伤预防费等促进企业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具体采取十项措施,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一是要分解指标推动参保,即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确定工作进度,明确工作职责;二是以协查机制维护参保,探索在各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参保协查机制,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要求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三是以交流机制带动参保,即总结、交流、推广推进农民工参保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引路,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四是以调度机制督导参保,即劳动保障部门要逐级建立调度督办机制,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农民工参保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的农民工参保进度进行调度督办;五是以监察手段保障参保,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六是以安全许可强制参保,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加快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七是以方便服务吸引参保,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同时采用切合实际的统筹方式、灵活有效的缴费方式、可选择的待遇支付方式,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八是以费率机制促进参保,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九是以检查机制督促参保,开展矿山、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十是要以宣传活动引导参保,印制发放“平安卡”,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如何参保、农民工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工伤待遇标准及如何领取待遇;本地经办机构名录电话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等,免费向农民工发放。同时利用多种方式,做好“平安计划”的宣传工作,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含国家机构、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对所招(聘)用的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劳动用工手续,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04]20号)、《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郑劳社养老[2004]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时,可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接续政策,各县(市)、区应转移和接续每个农民工的参保信息和有关数据,同时转移基金。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工,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手续,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九)加强全市农民工统计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并充分利用全市劳动保障网络,建立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及农民工统计台帐。开展农民工情况调查,制订、完善农民工定期报表制度,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十)加大农民工政策宣传力度 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明确阶段性宣传重点,把握好舆论导向,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不断加大农民工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引导农民工增强劳动保障法制观念;另一方面使国家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家喻户晓,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各县(市)、区要在各级农村劳动力市场、农民工输出、输入的主要区域和农民工流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农民工政策咨询及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活动。免费发放农民工维权资料,努力增强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平安计划”的政策保障

一、参加工伤保险是农民工急需的保障

一是在社会保险的各个险种中,要优先解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二是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三是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是对应参保而暂未参保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五是为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使农工多了一种选择

1.在原籍参加新农合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可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门诊个人帐户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农民工所在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实有困难的,经单位申请,还可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6%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不建立个人帐户。 3.农民工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不建立个人帐户。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农民工老有所养

1.参保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聘)用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关系。农民工转移到我市就业后,应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执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与同类型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办法: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携带有关手续,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招(聘)用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或新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手续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手续。 3.参保时间: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从订立劳动合同当月起,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尚未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农民工完善劳动用工手续,并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月起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 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15年)及其以上者,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完善内部手续后,可以延长缴费时间,延缓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四、参加失业保险,为农民工新添“驿站”

1.参保缴费:“失业保险,人生驿站”。城镇职工在逐步享受失业保障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失业保障的范围进一步向农民工扩展,为他们增添新的“驿站”。按照《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农民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按照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平均工资总额或农民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无法核定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农民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登记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建立参保缴费记录,并作为确定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期限的依据;用人单位成建制转移或农民工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应在迁入地重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转移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3.待遇享受: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户籍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参保地,本人或委托他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农民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3至24个月核定;失业农民工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农民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女工生育补助金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还可以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4.办理程序: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农民工的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农民工失业后,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可以帮助失业农民工代办失业登记手续,代领失业证。

生命无价,平安是福。平安是农民工的期盼,平安是全社会对农民工的祝福,更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追求的目标。我们衷心希望社会各界全力支持“农民工平安计划”的实施,从而,为农民工带来平安和幸福。 谢谢大家!

(来源于郑州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zhengzhou.gov.cn/html/0120/060916165509.html)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

[2]《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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