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c307a4b9c3bbae8d9206b6d8e37a8ee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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