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根据我区的情况,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计委、经委、体改委、工改办等部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我们同意这个意见,请结合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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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
一、一九八八年我区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全部实行了“总挂总提”的办法。这种办法,从一九八五年经中央批准四十九户试点以来,经济效益是好的,对企业是有利的,不但便于企业结算,而且能促进企业承包制的完善和分配上的合理化。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我区今年实行和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保证上交财政税利的前提下,仍然实行“总挂总提”的办法,不再在企业留利中另提奖励基金。
二、实行“工效挂钩”的地区、部门,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随济效益的提高而不断增加,要确保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的完成。“总桂总提”因奖金进成本而影响到上交财政利润部分,已承包的企业由财政部门相应调增上交基数或调高递增上交的比例;还没有承包的企业调高调节税率或上交任务,以确保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三、我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凡具备挂钩条件的,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暂不能实行挂钩的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力争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挂钩面达到80%以上。
四、一九八八年已经与自治区总挂钩的地、市和区直主管部门,核定一九八九年挂钩基数时,原则上以上年实现税利和应提工资总额(减去应纳工资调节税后)作为基数。基数不需调整的,可以一定两年。个别地方基数明显不合理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数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市、县及区直主管部门在核定所属企业一九八九年挂钩基数时,也应本着上述原则办理。
五、由于中央与地区、部门总挂钩比例调整为1:0. 5 ̄0. 75,因此,各地在核定一九八九年挂钩浮动比例时,应从紧核定。
六、集体所有制企业要求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各地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可以参照国营企业挂钩办法,并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