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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5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法规解读】 必须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主要是单位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以及共同的利害关系,他们之间对同一诉讼标的承担共同的责任或连带的责任,应当一起参加诉讼。如果遗漏了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共同诉讼当事人,则不利于案件事实调查和证据质证以及最终法律责任的追究,因此,法院有权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后,法院应当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由共同诉讼人承担共同的责任或连带的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用工争议的共同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从第二十三条不难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法律强制力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而且法条本身使用的是表示选择性法律规范用语的“可以”。因此,本条司法解释弥补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缺失的强制力,在仲裁阶段遗漏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在诉讼阶段有权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并且应当一并处理。 劳动法上的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个人违法经营承包下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兼职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的争议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挂靠借用营业执照的共同责任: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 徐兴民 陆佳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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