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2016年广西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在每年6月至10月,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00元。为什么高温津贴标准没有做统一规定,因为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内部各类岗位不同的津贴标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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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西高温津贴标准什么时候发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从2011年6月1日起,广西实施企业高温津贴,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此外,由于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
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是一项社会管理工作,必须适应各类不同用人单位的情况。我区规定“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间”,这是综合考虑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消耗所必须的最低补偿以及各类用人单位资金承受能力而采取的积极措施,有利于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内部各类岗位(人员)不同的津贴标准。
企业各类人员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应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专项集体合同予以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根据上述精神,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折算月制度工作时间的工作日应为20.83天。
按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木土土)
[1]《最低工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