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权利,其性质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以下由树图网编辑为你介绍相关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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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完产假不让工作也违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200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多次找领导要求安排工作,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权利,其性质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因此,应予以纠正。
女职工属于特殊群体,在“三期”期间国家均有明确的休假规定,主要包括:产假、流产假。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4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根据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6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