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在实施计划生育的我国,对于生育第二胎的女职工们到底是如何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的呢?具体规定是哪些?树图网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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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二胎的产假如何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 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但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90天以外的另外给予晚育妇女30天的晚育产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的。
已婚女职工,200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2006年生育一女孩,并依法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产假。2009年2月,该职工又怀孕,且 其夫妻双方不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后经用人单位劝其流产未果,张某于11月向单位请假回家待产,要求休法定产假并支付产假工资。
其次,张某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 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各省(市、区)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 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 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阅读延伸: 女职工劳动保护 生育保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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