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频频出现,我们都知道工资是劳动者生存的基本保障。那么,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劣后债权?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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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劣后债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为由而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我国劳动法确立了经济补偿金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的随时解除也排除在外。该规定范围过窄,而且只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变相鼓励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金的功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
(一)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四)经济性裁员的;
(五)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六)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常情况下应该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发放工资。约定日期没有发放的就属于未及时发放工资,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