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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要求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有补偿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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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人可以成为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包括高级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那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离职要求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有补偿吗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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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离职要求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有补偿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离职要求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有补偿吗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可以要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你表述的约定的支付补偿金的方式无效,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月支付才有效,不支付的话则不生效。

二、在原单位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需注意什么

(1)您在原单位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认定标准为:其是否接触单位内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依据以上,若您不属于该范围内的人员,将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您求职的新单位是否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在求职新单位前,应对新单位的基本信息(如企业经营内容、行业等)进行调查,避免入职《协议》中禁止的单位。若入职限制企业工作,有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风险。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您与原单位签订《协议》后,单位是否按期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以上,若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若单位未支付超过三个月,您可以与单位解除《协议》。

(4)《协议》中约定的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根据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若《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离职的时候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可以拒绝吗

如果双方对这份补签协议存在较大争议,您可以拒绝签署。特别提醒您,竞业协议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如果单位以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来胁迫您,不仅是非法的,这份协议本身也是无效的,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有竞业限制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竞业限制

(一)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到与甲方和/或

甲方的控股股东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或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

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本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控股公

司)所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从事的业务有竞争或有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关系;“其它

用人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

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自己开业”包括乙方自己开业、以参股或合作等方式参与他人

开业或幕后指使他人开业等情形。

(二)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为3-12个月,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三)乙方满足竞业限制各项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

标准为:按照本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二款乙方转正工资的组成约定,每月支付不低于乙方

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转正工资的1/2。每月15日前,甲方将上月的竞业限

制经济补偿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若不特别申明,则默认为乙方在甲方的

原工资账号)。

(四)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入职新单位的,应在五日内将新单位的名称、人事

部门联系方式告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五)竞业限制期间,每月5日前,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如下信

息:新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工作内容、可联系的固定电话、本人手机、有效电子

邮箱、证明人及联系电话。甲方在收到上述信息后按期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若

乙方未按时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当月竞业限制补偿费;若甲方获知

乙方隐瞒信息或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为:违约金额为乙方在甲方离

职前三个月平均月工资的20倍。同时乙方须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违

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本协议第十二条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的生效条件为,双方劳动关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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