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邮政系统的7名集体性质职工十几年来和其他职工一样,同工同酬,可是单位突然根据一份红头文件宣布他们今后是“临时工”,不但工资减少三分之二,而且再没有各种福利、补贴及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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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职工变成临时工
2001年8月30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郊区邮政局31岁的女职工姬明银接到通知,局领导传达上级文件。姬明银放下手头的工作来到会议室,同时被通知到会的还有同事王桂文、高传荣、姬明新、陈雪琳、张桂梅、冯居章等6人。一位副局长说:根据省邮政局文件通知,局里今后对你们几位同志将按“委代办”人员对待。有人不解地问:啥叫“委代办”人员?另一位副局长说:“委代办”就是局里与你们签订协议,委托你们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说白了你们以后就是临时工。7名职工不解,自己昨天还是邮政员工,今天怎么就成了临时工?
当时原南阳邮电局下属没有集体单位,所以他们被安排在原南阳县邮电局同全民固定工混岗上班。一年后单位为他们转正、定级,工资级别按照国家规定和全民工一样。
但不知为什么,单位并没有与姬明银等集体工办理合同制用工手续,但他们岗位没变,工资照发。大家也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我们不答应!在单位干了十几年,到头来却被当包袱甩了,这是什么道理啊?”面对7个职工的质问,单位表示:谁如果不与单位签订“委代办协议”谁就下岗。无奈,7人被迫签订了协议。
2001年10月,7人每月工资由原来的700元~900元,一下子降到300元,11月、12月200元,不享受合同制职工普遍享受的福利、补贴及社会保险。职工了解到,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河南省邮政局人事教育处的一份文件。
那么,河南省邮政局的这份文件合法吗?申请仲裁被迫下岗
《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不存在“正式工”和“非正式工”(临时工)的区别。《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更明确了“企业内部打破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的规定,并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实行同工同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姬明银等人认为,省邮政局的文件违背法规规定,邮政局对7人的处理也是违法和不公平的。
南阳市郊区邮政局要求7人撤回申请,否则下岗。姬明银等人的答复是:不撤!第二天,7个人果然被通知下岗。
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992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出台后,企业内部打破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职工。因此,申诉人姬明银等人在邮电企业工作,所谓的集体工身份界限也不复存在。被诉人邮电局未依法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应同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同工同酬和各种保险待遇。被诉人以上级机关文件为由,否认与申诉人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以是否在册固定职工为界限理顺劳动关系,将申诉人按临时工对待,于法无据。被诉人应给申诉人按同期参加工作及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的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应按邮政系统已缴纳职工保险金的起缴时间、标准及比例给申诉人补缴和代扣代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接到裁决书,南阳市郊区邮政局认为自己所做决定依据的是省邮政局的文件,属行业内部规定,于2002年2月20日,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起诉。据悉,这是全国因邮政系统“委代办”引发的劳动争议第一案。
在起诉书中,南阳市郊区邮政局认为7被告属集体工,必须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经省局批准后才能签订合同,但7被告并未在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集体工的身份没有改变。单位依据河南省邮政局文件做出决定,属行业内部管理,省局不批准,单位无权与7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法院撤销南阳市劳动仲裁委裁决。
一审宣判后,南阳市郊区邮政局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称是依据其行业内部的规定,此规定与《劳动法》及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相违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遭遇法律缺陷
南阳市郊区邮政局又以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处理欠妥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5年1月26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驳回,望你局服判息诉。”
据此案的执行员石明团介绍:虽然姬明银等人打赢了官司,但判决书还缺乏可执行性,原因是基层邮政企业没有人事权,如果要按判决条款执行,还需要确认判决的扩张力,追加有人事权的上级邮政部门为被执行人,但法律目前对此类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给执行带来了法律难题。
截至发稿时,上述职工的劳动权和获取报酬权仍未实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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