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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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局行政不作为败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王某因公司拖欠其一年工资,且没有补发意向,向某市劳动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投诉。劳动保障局立案后,找到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但是过了一年多后仍未作出处理结论。在此期间,劳动保障局告知王某,因找不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只能中止对此案的处理。王某认为,劳动保障局拒绝就此案作出处理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劳动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当其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王某向劳动保障局投诉其所在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虽然劳动保障局及时立案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初步确认了部分事实,但立案一年多后仍未作出结论性意见,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因此,依法判决劳动保障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王某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一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某和劳动保障局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而构成的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法学上被称为'行政失职'。行政失职的法律特征是:一是以违法主体负有法定职责为前提。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有职务上的义务,如果没有法定职责,就不会导致行政主体的行政失职。二是属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行政主体职务上的义务来说,有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而行政失职是违反作为义务,以'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等不作为方式表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以上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来审视本案:第一,按照《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局具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第二,劳动保障局在受理投诉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虽然进行了调查,但没有作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决定,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基于以上两点,可以认定劳动保障局的行为己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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