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却要求辞职员工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10万元违约金。这1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是否于法有据?员工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旌德县法院对这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双方约定的过高违约金予以纠正。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员工辞职 东家索要天价违约金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员工辞职 东家索要天价违约金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56e04c9e2d0cef219aa1e0c7147e737
员工辞职 东家索要天价违约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旌德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辞职人员与单位签订有合同的,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办理。原、被告应履行双方签订的《进修协议》中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黄医生进修返院后仅5年就向原医院辞职,违反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退还其在进修期间的培训费用。但原医院向其发放的工资、福利费等是黄医生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不属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其退还,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违约金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黄医生培训返院后已为该医院服务5年,故其应承担违约金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黄医生依据合同约定承担1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明显过高,且无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黄医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医院返还培训费用5264元,支付违约金2851.15元。 (秦红霞)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