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配发的电脑已失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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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是科伟达公司员工。2004年年初,因工作需要,公司为朱先生配发“三星”P30型笔记本电脑1台。2006年8月31日,朱先生离职时,却未返还所配电脑。为此,科伟达公司多次向朱先生催讨,但无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朱先生返还配发的电脑。朱先生称不返还电脑是因公司拖欠工资。曾与公司口头约定,以该电脑抵押在本人处,待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2万余元后予以返还。
朱先生还说,在2006年年底的时候,曾到湖北襄樊出差,配发的电脑在途中失窃,但未报案。之后为了方便工作,其即在湖北襄樊重新购买了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旧笔记本电脑1台。
在法庭审理中,法院经科伟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依法从朱先生处扣押“三星”P30型笔记本电脑1台。扣押时,朱先生称该电脑系其在湖北襄樊所购,并非公司配给使用的工作电脑。为了弄清这台电脑是否为公司所配,科伟达公司就这台“三星”P30型笔记本电脑在2006年12月之前是否存在科伟达公司技术资料提出了鉴定的申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检材电脑存储有“KWT”、“科伟达”、“上海科伟达超声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伟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等内容字迹的“故障与排除”、“产品材料消耗表”、“电气原理图”、“电器布置图”、“总装图”、“结构示意图”、“电气工艺流程图”、“电路图”、“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法院认为,科伟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三星”P30型笔记本电脑是否为公司配给朱先生的工作电脑,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朱先生称所配电脑已丢失,现在的电脑是其向他人购买的二手电脑。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电脑中有存储日期为2005年的科伟达公司的相关技术资料,认定该台电脑即科伟达公司配给朱先生的工作电脑。故科伟达公司要求返还,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朱先生称双方口头约定该台电脑是作为工资抵押,但科伟达公司予以否认,朱先生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且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是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故朱先生该辩称理由,难以支持。当然,朱先生所称的劳动争议纠纷,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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