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雇主雇佣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且雇人砖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安全许可证,砖场内靠山一边未建好挡土墙,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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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打工砖厂工棚过夜,不料当晚下大雨,工棚塌方被压致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砖厂老板赔偿部分费用后不愿再赔偿,男子家属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砖厂老板继续赔偿。2013年2月28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惠芳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5785.2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12360元)
经审理查明,小穗于2012年9月20日在被告惠芳开办的砖场打工,平时小穗夜里到砖厂附近梁卉光家睡觉,同年10月29日晚小穗到砖场内的工棚睡觉过夜,而该工棚平时是小穗做饭和临时休息的地方,当晚下大雨,工棚上方泥石塌方,倒下的泥石压垮工棚致小穗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惠芳与死者小穗家属协商,支付了12360元的赔偿费后不同意继续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雇佣小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穗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且被告惠芳砖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安全许可证,砖场内靠山一边未建好挡土墙,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小穗未经被告同意,自行到砖场内的临时工棚睡觉过夜,应负次要责任,根据本案情况,确定被告惠芳承担60%的责任,小穗承担40%的责任。受害人家属应获赔偿费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30242元×60%=78145.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2360元,被告惠芳还应支付6578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