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之间在谁多拿谁少拿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如何扣减超额部分,目前国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怎么分才符合法理?以下是树图网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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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上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同时规定,“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张某生前每月工资25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核定,张某妻子的抚恤金为每月1000元,其父亲、母亲和女儿每人每月750元。如此计算,张某四位亲属领取的抚恤金之和为3250元,超过张某生前工资总额750元。如何扣减这750元,经办机构请张某亲属自主协商解决。
张某妻子认为,妻子和女儿是第一抚养人,应该得到照顾,而张某的父母还有其他子女照顾,扣减的750元,应在其父母的抚恤金中各扣375元。张某父母认为,他们尽管还有其他子女,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基于张某死亡产生的,并且他们年老多病没有收入,扣减的750元应由4名供养亲属平均分摊才合乎情理。
在供养亲属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只好将张某4位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比例同比扣减7.5%。
抚恤金作为死者生前对抚养人供养的一种补偿,其总额小于或等于死者生前工资,是得到供养亲属认可的,但是如何扣减超额部分,目前国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有人认为,平均分配最为公平;也有人认为,应按供养亲属享受比例同比降低的办法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金额;还有人认为,死者父母因还有其他子女可以提供生活来源,因此应降低死者父母的抚恤金总额。这几种观点,都可成为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法,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防止出现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区处理结果不同的现象。(文彬)
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规定
工伤保险的特点六点谈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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