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年仅28岁的女教师,在开会期间突然发病身亡。这一事件在平舆县城传得沸沸扬扬。工伤认定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和法院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使得案件更加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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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事情发生后,刘霞的父亲刘道同向当地人社局为女儿申请工伤。2011年7月15日,平舆县人社局拿出一份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刘霞的亲属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平舆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7月14日给我们送达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而决定书署的日期却是2011年7月15日。开会时,孔洪流看到刘霞不舒服,主动提出让其离开会议室休息。而在以后的证明材料上,在场的孔洪流、冯中华、刘广平均对这一细节矢口否认,一致声称刘霞是在菜园中因病发作而亡……”采访时,刘霞的亲属提出质疑,呼吁法律还刘霞一个公道。
平舆县人社局认为,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于今年年初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辩论中,平舆县人社局代理人认为:根据校长孔洪流的证词,刘霞在开会期间并没有发生身体不适。至于刘霞为什么会在菜园中死亡,医院也没有明确结论。刘霞的猝死,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完全是因身体疾病所致,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证据前后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平舆县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判定本案的证据、依据。今年1月1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俺女儿是死在工作岗位上的,许多同事都可以证明当天的情况。为什么事情还要闹到法院?真令人伤心!”近日,刘霞的父亲刘道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依然沉浸在失去爱女的悲痛之中。
至今,这起案件仍旧是当地群众茶余饭后议论的一个话题。刘霞之死到底是否工伤,相信许多人都在期待最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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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