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年初在某家具城看上了一个衣柜,由于尺寸不合适需要定做,小张同意并支付了定金款。一周后,木工师傅来到小张家安装衣柜,在安装过程中不慎被电钻钻伤手指。小张当时并未在意,可事后木工居然将小张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相关医疗费和误工费2000元,理由是小张与木工是雇佣关系,按法律规定雇员受伤可以要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张于是来到顺义“148”法律热线办公室询问自己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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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律师表示,根据小张所拿的家具定单以及陈述的事实情况,小张与该木工并不符合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因为家具定单上清楚写明了家具的规格、数量、价格以及交付期限,该木工在约定期限内凭借自身技术与自带工具配件进行安装,可视为承揽人“以自己技术交付劳动成果”,并非雇佣关系当中的“提供劳务”,而且该木工与小张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木工独立进行制作安装,双方没有雇佣关系中的从属关系,所以基本可以认定双方属于《合同法》251条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小张作为定做人,对承揽人在工作中的自身损伤,只在其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条件下,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一般不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小张并不存在过失问题,所以律师认为小张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春光)
阅读延伸: 劳动法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五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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