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其下属网站论坛公开被开除员工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并公布开除原因。3名被开除员工认为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遂一纸诉状将原“东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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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媒发帖公布解聘员工原因被判侵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的发帖行为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应当停止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原告诉求
2011年6月29日,在一家名为“宜宾泡菜坛网络社区”的网站上,出现一则题为《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的原因》的署名文章,署名者正是这家网站的“上级”——尚游网媒。在这篇文章中,尚游网媒以公示开除何某、罗某、官某等人的原因为由,公布了何某、罗某、官某的照片和个人信息。
由于“宜宾泡菜坛网络社区”系尚游网媒的下属网站,上述帖子发表后,尚游网媒将其在论坛内进行“全局置顶”,并于当日进行加亮显示。
在何某等人看来,正是在“老东家”尚游网媒的诱导下,该帖很快就被网友广泛传阅和讨论。
“这篇帖子就是为了达到污蔑、诋毁我们,降低我们的社会评价和炒作论坛人气的商业目的。”据何某等被开除的员工介绍,尚游网媒是宜宾集合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门户网站,“泡菜坛网络社区”则是尚游网媒下属的论坛。帖子中提到的何某、罗某、官某等人原系集合互动公司员工,2011年6月11日,集合互动公司解除了与何某等人的劳动关系。
何某等人认为,尚游网媒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2011年10月17日,何某、罗某、官某3人将宜宾集合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至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何某等3名原告认为,原告在获悉发帖事件后,及时电话告知被告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但被告置若罔闻,并将文章保留至今。截至2011年7月19日13时,该帖已有13978人次浏览,并有207人次参与讨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原告为此经常失眠、痛苦不堪。不仅如此,该帖阻碍了原告的再就业,一些原本有聘用意向的单位因有所顾忌而选择放弃,致使原告蒙受经济损失。
由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原告名誉损害费、精神损害费和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被告辩解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9日11时59分,名为《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原因》的文章在“泡菜坛网络社区”下属的“酒都风采”栏目发表,该帖的发表人为“尚游网媒”,其论坛级别为“技术员”。
该帖载明:集合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1日作出对何某、罗某、骆某、赵某、官某5人开除处理的决定,其原因是账目不清、做大成本、亏空公司、内外串通、损公肥私且证据确凿。还载明:“事发后,有不少人在网上为年轻有为的尚游网媒营销策划团队成员鸣不平,我们本着大事化小的原则低调处理该件事项,但仍有被解聘人员找到公司无理取闹……为此,我们决定将事实与真相告知社会各界,以消除社会各界对我司误解。”帖文接着公布了5人非法占有和损坏单位财物的具体事例,并上传了相关的客户证明、发票复印件、报销单据和费用清单等材料予以佐证,还进一步评论:“以上事实证据确凿,是非曲直由各位评判,这样的人员你们敢聘用吗?”最后,该帖公布了包括原告在内5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和曾经在集合互动公司担任的职务。该帖发表后被置顶、加亮。
面对昔日员工的控诉,宜宾集合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感觉“很委屈”。
对于为何要在下属网站上公布开除员工的原因,宜宾集合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公司作出开除原告等5名员工的决定后,泡菜坛网站上立即出现了一些恶意攻击公司的言论,对公司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公司高管发布了《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的原因》一帖,目的仅在于澄清事实、维护公司声誉。并且,引发争论的帖子是由公司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发布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被告表示,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的原因》一帖中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并非捏造。因此该发帖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庭审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责任主体、《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原因》的帖文是否侵犯了原告名誉权一直是原被告争论的焦点。
对此,法院分析认为,被告是否应对《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原因》一帖的发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在于发帖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被告的授权,而在于普通读者是否有理由相信该帖的发布是集合互动公司的官方行为。《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原因》一帖的发帖人为论坛“技术员”“尚游网媒”,该帖内容为集合互动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帖中附加了客户证明、报销单据等公司内部资料,普通读者足以由此认定该帖系集合互动公司发布的官方信息,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此外,法院认为,作为一家传媒科技公司,为回应网友关注、维护公司声誉,被告有权在公共网络上就重大内部事宜进行陈述和评论,但为保障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不受侵害,该陈述和评论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从《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原因》一帖公布的内容看,被告根据内部调查在公共网络上宣称原告“账目不清、做大成本,亏空公司、内外串通、损公肥私”,并断言“证据确凿”,确有不当。从《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原因》一贴的公布范围看,该帖既已声明发帖目的在于“将事实与真相告知社会各界,以消除社会各界对我司的误解”,则以适当语言公布解雇原因足矣,无需进一步公布被解雇人员的姓名、住址、照片,并发表“这样的人员你们敢聘用吗”的评论,该行为已明显超越了澄清事实、消除误解的范围,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由此,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为被告作为公共网络平台的建设经营者,应当承担起倡导网络文明的责任,不应以“证据确凿”等判定式语言向社会公众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帖文中不应含有人身攻击的内容,更不应含有原告的照片、住址等私人信息,该发帖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被告应当停止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酌情支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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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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