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某从2005年12月7日起到某天骄公司上班,经常工作到周六下午4时左右,但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0月27日,天骄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张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仲委裁决由天骄公司支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84元。张某某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天骄公司给付经济损失2000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应付的工资2300元、拖欠的加班费13000元及仲裁费900元,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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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解聘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评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审理]原告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按劳动法规定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我交纳社会保险金,造成的损失应赔偿;公司2006年10月27单方宣布裁员,我和其他部分员工没接受,期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至同年11月13日公司才给我书面通知,应此劳动关系到11月13日才终止,工资应计算到11月13日;我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
被告天骄公司辩称:公司与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否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公司虽然没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但在工资中已发放了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公司为原告提供了去其他岗位工作的选择,但被告未同意;原告在公司大量时间培训、休息,公司加班都有证明的,员工加班均按规定发放了加班工资,而平时加班以换休形式进行了补休;公司宣布裁员结果后,考勤显示原告并未实际班;同意按仲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意原告其他的请求。
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裁员前的工资、仲裁费合计4446元,并当场兑现,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原、被告各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