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制度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那么,保时捷召回缺陷车,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是怎样的?接下来就让树图网小编来为你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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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时捷召回缺陷车,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是怎样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日,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将从2019年8月26日开始,对部分凯宴Cayenne、帕那美拉Panamera进行召回,共涉及5.72万台,其中,2008年7月7日至2010年2月5日期间生产2009-2010款凯宴约1.15万台,2009年8月21日至2016年9月13日生产的2010-2016款帕那美拉约4.57万台。
此番召回的原因又是什么呢?保时捷方面认为,这部分涉及的凯宴与帕那美拉,变速箱换挡拉线衬套存在耐久性不足的问题,长时间使用后,换挡拉线有可能脱离原本固定的位置,导致挡位无法挂入用户真正想挂入的挡位。比如当用户将挡位挂入停车挡P挡时,如果没有驻车制动,车辆仍然有溜坡的危险,容易发生事故。为了避免该风险的发生,保时捷将为相关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变速箱换档拉线衬套。
豪华品牌召回并不稀奇,稀奇的是,保时捷(中国)在今年上半年已经宣布过5次召回,累计召回车辆已经超过11万台,加上本次召回的5.72万台,今年以来保时捷召回数甚至超过了2018年在华销量(8.01万台)的两倍。有网友戏称:除了选配太贵,现在又多了一个不买保时捷的原因。
自2004年中国诞生第一个产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众多企业每年都要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召回大量的各种各样存在缺陷的产品。此举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和1988年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的产品“三包”制度。
虽然我国的上述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武器,但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是泛泛而言,而且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虽然我国的这些法规和制度与产品召回制度一样都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但两者却有明显的不同。按照我国的法规和制度,一种产品只有在造成伤害后,才会进行处理。国内对诸如有质量问题或者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处理,主要还是采取由受损的消费者对该产品以违约或侵权为由,通过司法程序向销售者或制造者提出索赔。对于批量生产出现的缺陷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行政机关如何进行管理、惩戒,并促进企业进行改进、弥补产品缺陷等的管理仍显乏力。而缺陷产品召回制实行以后,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企业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补救或者销毁。显而易见,产品召回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较之于被动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着明显的优越性。美国至少有十几项法案与“产品召回制度”有关,对产品召回的细节做了严格的规定。而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案对此做出规定,只有上海市于2002年10月通过了《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该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出售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该条例还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立即中止出售存在严重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商品或服务,并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这是一次极其有益的尝试,填补了国内这方面立法的空白。
产品召回标准即确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缺陷是产品被召回的基础。
《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认为,“考虑了包括介绍产品在内的所有情况后,若产品未给人们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则该产品存在缺陷。
英国的1978年《消费者保护法》认为,“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没有达到人们通常有权期望的程度,那么产品就存在着缺陷。”
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认为:“如果并且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1)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2)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3)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4)产品不符合产品销售者的明示担保,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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