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民和组织都可以向总局提建议,多种方式征集建议,评估报告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征求意见时间,和公布施行时间等等。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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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正式实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自今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总局提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信件、互联网留言等形式向总局提出有关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
《规定》要求,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监管历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监管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草案。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基层执法人员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上网公开征集建议等形式。起草部门就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附起草说明。
《规定》指出,立法草案涉及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监管措施的重大调整,或者对公民切身利益、食品药品产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
《规定》明确,送审稿经法制司审查修改、基本成熟后,报总局分管领导审定。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总局政府网站转载。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规定》指出,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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