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无处不在,当欺骗和利益挂起钩,轻的就是民事欺诈,重的就是诈骗犯罪。那么,欺诈与诈骗该如何区分呢?以下就让树图网小编从三个方面——构造、实质故意、位阶三处着手区分。为大家带来欺诈跟诈骗如何区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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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跟诈骗如何区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是欺诈与诈骗的构造不同。欺诈的构造是:欺骗行为—获取订立合同机会等不正当利益。与欺诈相对的救济手段是赋予撤销权,由于时过境迁,撤销与否,对方当事人根据自身利益可以自行选择。诈骗的构造是:欺骗行为—陷入错误或维持错误—“自愿”处分—获得财物—遭受损失,由此构造可见,诈骗的本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同时,诈骗构造中的第二和第三之间要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是刑事意义上的欺骗,而是生活中的欺骗或民事欺诈。
二是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都是故意为之,但是在故意的内容上却相差甚远。这要从刑法规定分析起才能说清楚,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见,对于刑事诈骗而言,在行为人故意的认识要求上要非常实质化,即不仅要认识到自身的行为、自己在做什么,而且还要认识到自己所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故,刑事诈骗的故意是实质故意,而民事欺诈的故意却不要求深入认识到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在实务中有利于区分刑民交叉案件。
三是位阶不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不是对立、非此即彼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刑事诈骗罪犯亦不能豁免民事责任,例如侵财犯罪都会形成不当得利。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上也有佐证,众所周知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就是很好的例子吗?因此,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是位阶关系,当我们判断某案为民事欺诈时,还不能就此止步,还要进一步看看构不成刑事诈骗。
欺诈是指故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被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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