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0日,消费者杨先生来路桥区消保委投诉,称其于07年9月27日在路桥宝马4S店购得一辆价值100多万的宝马X5,保修二年,09年8月份音响出现质量问题,4S店更换了一个新的,今年7月初音响又坏了,向4S店反映,4S店却说音响费用比较高要三万多,要求其支付20%的费用,才给予更换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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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提出:根据《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一条 :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视听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材料费);第二十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在保修目录里显示音响的整机保修期为1年;而杨先生的汽车音响于09年3月更换,所以应该在保修期内,属于免费更换的范围,同时保修期限自更换后重新计算。宝马4S店则强调:在宝马的保养手册上有明确规定,在新车保修期内所有更换的零部件将同样享受保修服务,此零件的保修期限同新车保修期限相一致,并随新车整车二年保修期结束而结束,另外又规定:客户在4S店自费更换的零部件将享有自更换之日起二年(不限公里数)的零件保修。杨先生的车保修时间于09年9月27日到期,所以其于09年3月份免费更换的音响保修时间也只能到09年9月26日结束。
根据4S店及保养手册的说明:同样的零部件自费更换与保修内免费更换的保期期限是不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手册中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最后杨某退一步提出:自己承担10%费用,音响的保修期为二年。4S店还是坚持:要根据公司的规定,如果免费更换那么保修期最多只给三个月,如果杨某自负20%则给保修二年,至于杨某提出的自负10%保修期为二年,4S店将向总公司提出申请,并于一个星期内答复杨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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