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蔡志鸿被告:厦门市邮电局原告于1996年8月23日向被告购买“西门子”S4移动电话一部,电话号码为13896018749,电话机身号码是445199441526140。原告付给被告电话机费5140元、入网费3000元、SIM卡200元、频率占用费90元、塑封费用1元,总计8431元。被告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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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因故障连续更换四次要求退机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