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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门撞头调解后获赔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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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尽岁月 浏览量:32023-03-05 08: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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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徐女士来德清县消保委投诉称:自己于2009年元月1日到县城武康镇某服装店购衣,买完出门时被玻璃门碰了头部,当时只感觉有点痛,回家后第二天,眼睛又红又肿无法上班,后根据小票上的电话号码,与该店老板娘进行联系,然而老板娘的态度恶劣,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故前来县消保委投诉,希望消保委帮助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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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玻璃门撞头调解后获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徐女士的反映情况,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即和该服装店取得联系,并约定时间来县消保委调解。

消费者徐女士认为:本人到其服装店,并购买裤子一条,作为消费者到商场消费,人身受到伤害,理应获得赔偿,撞头完全是设施问题,且前一天据店员说,也有人撞头。所以说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事了。

店方则解释:其它店都是如此安装店门的,冬季为保暖,开空调必须关门。自己不小心撞的头,店方没有责任。昨天,有人撞也是极少数,也没有赔。

双方各执己见,最后消保委工作人员专门拿出《消法》和双方一起学习了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虽然,消费者徐女士是自己撞到门上,但主要原因是店方在门上没有警示标志,前一天还有人撞,说明存在隐患,店方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所以店方是有责任的。现在大部分商场都有警示标志,没有标志是不对的,出了事情照样承担责任。

最后,经双方协商由店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50元。

点评:《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次事件,因经营者没有履行警示义务,造成消费者撞到玻璃门上,理应承担责任。作为消费者也应该注意安全,防止不安全问题发生。对此事如果消费者能注意点,也不会发生。本次伤得较轻,严重了后悔都来不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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