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6日,张某在加油站以现金形式,按每升4.17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升90号汽油,而5月25日,加油站以汽油已涨价为由,按新油价每升4.52元扣汽油50升。2006年6月27日,张某到格尔木市消协投诉。消协随即与加油站取得联系,并发出了调查函。最初,加油站辩称:消费者所付4170元购油款,没有一次性将油取走,未取走的油应随行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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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认为:加油站与消费者约定的油价为每升4.17元,消费者既然已付现金4170元,就有权从加油站获得同标号汽油1000升。加油站单方变更已售出的油价,擅自扣减消费者所购汽油的数量,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依据《合同法》和《消法》的相关规定,格尔木市消协作出以下调解:一是由加油站向消费者张某赔礼道歉。二是消费者剩余的汽油按原价每升4.17元执行,加油站退还消费者折价汽油55.76升,同时要求加油站自查,避免和杜绝因油价上调而违反约定的行为再度发生。
点评:经营者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加油站以汽油涨价为由,以新油价折扣消费者汽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乱收费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