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深等22城市消协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建议函》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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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可代表消费者集体告商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新快报记者 冯艳丹 通讯员 消委宣
面对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仅靠单个消费者的力量维权,往往难有胜算。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拟引入“公益诉讼”,但消协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未有明确。
昨日,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22家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建议函》,呼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
近年来,消费领域内频频发生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大型事件,如三鹿奶粉事件、山西疫苗事件等。三鹿事件受害者范围大且分散,若按照我国传统的维权模式,单个消费者诉讼维权较为困难,有些受害者面对维权困境可能会放弃索赔。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许多消费者之所以不起诉或采取忍让态度,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太高”。
建议消协可替受害者提诉讼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唐明认为,“按照《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
因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建议函》提出,“《民事诉讼法》和《消法》都在修订当中,建议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具体来说,在《消法》中增加一项规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消协需解决半官方背景问题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消委会把自己作为半官方半民间组织的团体。“消协的人都是工商系统的行政工作人员,不是真正意义的社会团体”,朱律师强调。
他指出,22家城市消协发《建议函》,意在希望法律承认其是社会团体。“其实不需要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他认为不需多此一举,只需改制,把消协改为真正的民间组织即可。“但是改制后又涉及到官方背景的处理问题的权威性”,对于改制,朱永平不无担心,如果改制成社会团队,消协没有工商系统官方背景,其权威性受到影响,对保护消费者不利。
他同时强调,从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的实践看,消协都具有官方背景,是法律赋予具有强势地位的社会团体,具有执法权。“个人倾向于支持消协在《建议函》中提及的内容,希望《消法》在修改时作出调整。”朱永平表示,在法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既解决了半官方背景的问题,又保护了消协的权威性。
新闻背景
拟引入消费公益诉讼 一人胜诉可多人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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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