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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时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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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消费者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权利主张。否则,将可能失去胜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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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消费维权时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消费维权重时效

刘先生于2005年7月7日在珠海移动某营业厅购买了摩托罗拉A780手机一部,随机配有电池两块,蓝牙耳机一副,充电器一个以及数据线。刘先生使用不到一年时间后停止使用该机,将手机及配件存放在手机包装盒中,存放家中保存。2007年10月份,刘先生拿出手机打算继续使用时,却发现其中一块电池变得滚圆滚圆的,几乎要爆炸,而且手机的手写屏和部分按键毫无反应。刘先生与该营业厅交涉,该营业厅工作人员认为产品已过三包期,拒绝免费维修或更换。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移动电话主机的三包有效期为一年,电池为六个月,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由于购机日期是2005年7月7日,手机的实际交付日期为2005年7月8日(购机次日刘先生有过一次换机),这两个日期距2007年10月份均已远远超过了一年和六个月的三包有效期。尽管刘先生实际使用手机不到一年时间,但因三包期限是以开具发货票之日为起点计算,而不是以机主实际使用的时间为计算依据。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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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诉商品质量问题占七成

2010年上半年度,我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067件,解决2025件,解决率为97.9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72113元,消费者得到加倍赔偿33498元,支持消费者起诉的15件,接待来访和咨询317670人次。在各类投诉性质中,除了涉及假冒和营销合同的投诉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一定程度上升外,其它性质的投诉同比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消费者对家用电子电器类的投诉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上升外,其他类别的投诉量同比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按性质分:对商品质量问题的投诉1459件,占本期投诉的70.59%;对安全问题的投诉17件,占本期投诉的0.82%;对价格问题的投诉135件,占本期投诉的6.53%;对计量问题的投诉40件,占本期投诉的1.94%;对广告问题的投诉15件。 >>全文

消费投诉热点难点透析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消费维权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从今年我省上半年投诉情况来看,投诉总量有所下降,但质量问题的投诉仍然较为突出,营销合同问题投诉有所上升,成为消费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

和去年同期相比投诉量下降了11.40%,其主要原因:一是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之国内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各类商品价格上涨,因而市场消费不旺,投诉量相应下降。二是消费维权领域扩大,社会各界和各职能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加重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和打击市场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力度继续加强,从而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和一些不合格商品流入到消费者手中。 >>全文

购车纠纷五花八门 消费维权有点困难

购车热持续升温,同时因汽车消费而引发的各种纠纷也频频发生,县消费者协会近日受理的两起消费纠纷,就都与汽车有关。

智能钥匙成累赘

去年12月10日,张小姐在位于齐贤的某汽车4S店订购了一辆汽车。当时由于张小姐急于提车,因此店方表示要加收2000元的“加急费”,张小姐同意了。

同年12月29日,张小姐去提车时店方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张小姐再支付5000元,由店方给她的汽车贴膜,并赠送智能钥匙,否则就不能提车。 >>全文

国家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

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全文

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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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八条

[2]《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七条

[3]《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九条

[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十六条

[5]《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十七条

[6]《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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