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的纠纷,那么就应当积极提供证据在证明自己一方的主张。在民事案件当中,我们经常听到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有些案件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那么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当中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呢?今天树图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医疗损害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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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医疗损害侵权的举证责任规则,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受害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能够证明表现证据的,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医疗过失。法定情形可以确定为以下四种: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3)伪造、销毁、篡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4)医学文书应记载而未记载或者记载缺漏足以显示有重大医疗瑕疵情事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伦理过错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原告负担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对医疗过失要件实行推定,只要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伦理注意义务的,就推定为有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
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都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损害是由受害患者故意引起的,其主张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即成立医疗损害责任。
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证明的,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但是,如果存在客观情况,受害患者一方无法承担举证责任,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很可能会造成该患者人身损害,在达到表现证据规则要求的时候,可以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主张无因果关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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