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个别持卡人故意延迟还款的违背信用行为,银行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和惩罚情有可原。但近来因失误造成差少量还款而被全额处罚的事时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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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惯例”是为了公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滞纳金超过本金”不仅见诸报端,引发社会质疑,也严重背离了消费者和银行间应该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尽早从法律层面予以纠正。
每遇这种情况,银行方面总强调“全额罚息属于国际惯例”。然而,什么样的国际惯例能允许显失公平?再者,工行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也足以说明,所谓的国际惯例也能向着公平方向改变。说到底,国内一些银行坚持全额罚息,无非是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责任最小化”,是趋利避害思维作祟的结果。
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垄断性强、竞争力不足,而消费者又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改变这种局面仅靠银行自身是不现实的,必须从法律入手才能遏制银行的逐利驱动。
现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在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标准的同时,并没有说明计息的本金是透支的全额还是未偿还的余额,这一漏洞给了银行过大的自由裁量,应该予以弥补。而这部制定于16年前的法律本身也有很多与当下社会格格不入的地方。比如,日息万分之五,相当于月息15%,年息18%,现在银行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不过6%,罚息标准明显偏高。此外,国外银行对于信用卡违约金的计收大都有次数或数额限制,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只规定了按月收取5%的最低限,却未设最高限,从而导致“滞纳金超过本金”的现象屡屡出现。
从法律入手,不止于具体条款的修订完善,更应强化金融消费者的话语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目前,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多达3000余种,但无论是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没有征求消费者意见,公众只能被动接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唯有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引入价格听证等制度,赋予消费者足够的议价权,抑制银行的定价权,推动双方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制定契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合理条款的生存土壤。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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