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5月,婚纱摄影迎来了黄金季节。记者从姑苏法院获悉,近年来因拍摄婚纱照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法官提醒消费者:拍摄婚纱照不仅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而且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细节”,将底片电子档归属、定(订)金等问题事先约定好。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婚纱摄影纠纷怎么解决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婚纱摄影纠纷怎么解决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29d8ce6a5b19f95bd840613dfdadd37
婚纱摄影纠纷怎么解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一:我的底片谁作主?
小陆和女朋友在某婚纱影楼工作人员的推荐下选择了一款婚纱照套系。影楼的工作人员介绍,这一套系包含两本相册,共含29张照片。拍摄完成后小陆和女朋友来影楼选片,两人看到婚纱照,不禁眼前一亮,十分满意。工作人员告诉小陆,为了给顾客提供更多的选择,影楼特地多拍摄了一些照片,但依据事先的约定,二人只能挑选29张照片入册。倘若二人想要其余的底片电子档,则需要以每张60元的价格购买。无奈之下,二人额外支付了1800元,购买了其余30张底片的电子档。但事后两人越想心越不甘,到消保委进行投诉,正好在消保委诉调对接室遇到了法官,法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解答的结果却让小陆二人觉得有些无奈,连连懊悔没把合同订仔细。
法官说法:和小陆两口子一样,有些顾客常陷入这样的疑惑,顾客同影楼签订了服务合同,且已经依据合同向影楼交付了价金,影楼为顾客提供有偿的摄影服务,顾客凭什么还要对自己的照片底片进行二次付费?法官表示,基于顾客和影楼之间的服务合同,摄影师以顾客为对象创作的摄影作品属于委托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但一般情况下,双方签定的合同只涉及摄影服务的具体内容,几乎不对著作权的归属作专门的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受委托创作摄影作品的摄影师,虽然底片上载有顾客的肖像,顾客欲取得底片,依然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法官提醒顾客,在合同中可以明确底片归属于顾客所有,此种情况下,倘若影楼拒绝交付底片,顾客便可要求影楼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布”景“实”景一字之官司
小李两口子在某知名婚纱影楼预订了拍摄套系。到了约定时间,小李两口子如期来到影楼,却发现所订套系内景为普通婚纱馆,背景多为布景,与该影楼知名的实景摄影基地差距甚远。小李的妻子便要求改在摄影基地内进行拍摄。影楼表示如果两人欲在实景摄影基地进行拍摄,则需额外增加场地费用。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李两口子遂放弃了拍照,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预定单》,可以认定双方约定拍摄场所为普通婚纱馆,原告坚持在实景基地进行拍摄,并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所交纳的定金不予返还。但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超出了《担保法》所规定的定金在合同总价款中所应占的20%比例,其超出合同总价款的部分不应视为定金,被告应予返还。
法官说法:定金的意义在于督促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完成交易。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定金的数额,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将“订金”和“定金”混用的情况。“订金”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同。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但不具备担保功能。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法官提醒顾客在与影楼签订合同时,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订金”或是“定金”。
案例三:“专属服务”为何变成“流水线服务”
贺女士夫妇在某影楼预定了婚纱摄影,并指定了较有名气的摄影师张某进行拍摄,外景约定在两个景点完成。拍摄当天,影楼派来了两辆车,贺女士两口子才发现当天张某要同时为七对新人进行拍摄。当下,贺女士心中就有些不快。开始拍摄后,由于另外四对新人拍的是高价位套系,需要更换的衣服较多,拍摄的照片也更多,分配给贺女士夫妇拍摄的时间则较短。这使贺女士情绪更加激动,认为其受到歧视,相对于另外四对新人的拍摄效果,自己所想象的专属服务变成了流水线服务,导致情绪不佳,无法完成外景拍摄,要求停止拍摄,要求影楼退款。影楼则表示,一个摄影师为多个新人同时拍照,这一做法行内都是通行的,专属的一对一服务肯定不是这样的价格,贺女士属于无理取闹,因此要求继续进行拍摄,不同意退款。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贺女士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影楼退还所交全部费用、赔偿其精神损失及误工费并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不同摄影套餐,最大的差异也许在于全程的客户服务体验,如是否是指定的摄影师和化妆师,是否是一对一服务等。目前婚纱影楼大多数摄影服务确实是“一对多”的服务,“一对一的专属服务”价格远高于普通服务价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案虽然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退还原告部分款项以折抵未完成的外景拍摄,将已经完成拍摄的照片由原告挑选部份,由被告制作成成品交给原告。但法官还是提醒,消费者能否享受“专属服务”,必须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否则消费者很难以此主张解除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