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出现纠纷,却不能受新《消法》保护?甘肃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回应,引发热议的《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措辞和表述存在不严谨、不完整的问题。许多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通过微信开展销售活动,这类情况肯定属于新《消法》规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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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商局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应该对微信购物行为进行分类,以判断是否适用新《消法》的调整。
适用新《消法》的调整的微信网购行为包括:第一,取得合法资格的市场主体通过微信进行交易。第二,在取得合法资格的微店(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由于销售方开设微店的目的,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应当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第三,通过微信公众号的方式推销产品和进行交易。公众号面对的不是特定对象,微信用户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商品服务,因此公众号的营销行为应当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而通过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进行的交易,该种交易的对象为特定对象,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应该属合同法和民法的规范的范畴,不适用消法来调整和规范。”该负责人解释。
微信“朋友圈”中“私人之间的交易”不受新《消法》调整,不代表消费者没有了维权的法律依据,也并不意味着工商部门不去积极地履行监管的职责。甘肃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同时强调,对微信网购这一不断发展的新兴业态,工商部门持鼓励欢迎的态度,但也要依法、依职责做好对移动社交平台上商品销售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与相关监管部门一道,共同维护好规范有序的移动互联网环境。
“我国还有其他的一些相应的法律对微信网购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甚至《刑法》。”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高秉明律师认为,微信营销并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现在已经有微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判刑的案例。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也提示,在选择微信购物时,消费者购物后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比如购买时的聊天记录、卖家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及截屏图片、运单等,一旦发现自己的消费权益被侵害时,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拨打“12315”投诉热线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甘肃省工商局回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