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秋节”和“十一”黄金周的临近,很多单位通过消费券,提货券的形式给员工发放福利。近来有不少消费者到杭州市消保委投诉,投诉商家在兑换提货券时,存在券上货品与实物不符;抵价券在购买商品时,存在商品价格偏高;用券消费时,商家态度恶劣,有些商家干脆以缺货为由,拒绝消费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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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杭州市消保委了解到,从近来的投诉看,有许多商家正是看准了消费者用券消费时,消费数额大,购买商品多,容易“粗心”的情况,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偷梁换柱,偷工减料等现象频发。所以杭州市消保委在“双节来临”之际,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仔细的查看消费券、提货券上面标注的使用事项,并统筹安排好消费的时间。不要等到最后一天再集中消费,这样容易造成商家可供货不足、剩余货品质量不佳、服务质量欠缺等现象。同时,在用券消费的过程中,要科学计算好购买商品的数量,仔细核对,不要盲目消费。
作为发放消费券与提货券的商家,要根据发放券的数量,备齐货品,并严格按照消费券上注明的条件进行发放。同时对用券消费的消费者要一视同仁,提供同样优质的服务。
由于今年“中秋节”和“十一”黄金周两个节日相对比较集中,不少消费者通过整合假期的方式,在本次长假选择外出旅游,尤其去国外进行较长时间的旅游度假。但针对近日发生的“内地旅行团在香港受到胁迫购物”、“菲律宾人质劫持事件”、“钓鱼岛事件”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杭州市消保委提醒外出旅游的消费者,出门旅游要事前了解相关情况,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消费者在制定出游计划的时候,要先了解当地的国情政局和风土人情、自然条件和天气状况、尽量避免选择政局动荡、治安环境差、自然灾害多发的线路出行。在旅行过程中尽量避免单独行动,避免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如果在旅游途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要有过激行为,应该选择正规渠道解决。
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看看旅行社的相关证照(主要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境经营权》等),选择信誉度好,旅游路线运作成熟的旅行社,选择消费者参加旅游活动时,应当将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虑,不要单纯追求“价廉”,同时要和旅行社签订示范文本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旅游行程、交通工具、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的责任。签订合同要慎重,对合同的内容确认后再签字,同时提醒消费者,对交付旅游费用一定要对方出具正式发票,以便发生,有合法证据。
在旅游过程中,消费者也要注意做好旅游安全预防和自我保护。对外出旅游者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首先必须做到自我保护意识,要带好常用药品,以备无患;其次要顾全大局,服从导游安排,在游览名山大川等危险地方,要相应照应,格外小心,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再次要量力而行,少走崎岖山路,避免过度疲劳,若出现身体不适应时告诉导游,及时就近就医。
(责任编辑:牛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