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五丁苑小区的孔女士日前将两个“住改商”邻居起诉到金牛区法院,要他们恢复原状。《物权法》规定,“住改商”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谁才是“有利害关系业主”呢?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明确了“整栋业主都有利害关系”。有司法解释为业主撑腰,在法院的诉前调解下,“住改商”邻居答应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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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扰民 遭邻居起诉
孔女士与成都华隆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均是西北桥边街1号五丁苑小区金牛座4楼的业主,今年初,华隆公司将3号房屋借给成都猎人谷酒业有限公司使用。住在隔壁2号的业主孔女士称,猎人谷公司常在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并不时振臂高呼公司口号,上下班时间经常占用公用电梯,导致她和其他业主不能正常生活和休息。孔女士多次与华隆公司交涉,要求其履行管理监督义务,并要求猎人谷公司搬出住宅楼,但一直没有结果。
记者了解到,五丁苑小区4楼以上均为住宅楼,自2003年交付使用后,就不断有公司搬入,小区有金牛座和青羊座两栋楼,最多的时候,一栋楼内有40多家公司。业主们意见很大,通过业委会交涉,一些公司搬走了,但还剩20家左右。
诉前调解 公司答应搬走
昨日,记者来到五丁苑小区金牛座4楼,4套改变用途的房屋紧挨着,华隆公司李经理告诉记者,4套房屋所有权人都是华隆公司,其中有3套由华隆公司使用,另一套由猎人谷公司使用。
记者在公司没有见到吕金刚,李经理接受了记者采访,“我们在天回镇已经购买了办公楼,本来就要搬,但搬也需要时间。”李经理称,之前他们与业主已进行过数次协商,希望明年5、6月再搬,但业主们不同意。李经理表示,双方的问题现已基本解决了,只是搬迁时间还需要到法院再确认一下。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孔女士将诉状和证据材料递交法院后,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法院并没有立即立案,而是进行了诉前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现已基本达成共识,今日将有协商结果。
住改商 要征得整栋楼同意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虽然规定了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但没有确定利害关系人范围和同意的程序。”工作人员说。
不过今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其中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进行了明确: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就是说,整栋楼里只要有一户业主不同意,你就不能‘住改商’。”
法院工作人员称,有了这部司法解释,即使商户在2楼,业主住30楼,只要他认为商户影响了自己,起诉法院都会支持。据悉,《解释》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金牛法 记者 袁钲钲
实习生 王堃 张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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