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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口子闹离婚 牵出房屋纠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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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人民调解室成功调解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不仅挽回了一个濒临离散的家庭,而且避免了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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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两口子闹离婚 牵出房屋纠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3年,泰来县某社区居民张老汉出资14万元,与出资2万元的儿子张某购买了一处100平方米的住宅楼,共同居住,房屋所有权证的主人是张老汉。2009年,张某准备购买一套商服楼,因没有首付款,与父亲商量,将其住宅楼抵押贷款。当张某到银行办理贷款时,得知父亲已年过70岁,不能办理贷款,如将产权证更在自己名下,就可以办理贷款。于是,张某与父亲协商后,父子两人写了两份协议,一份是房屋买卖协议、一份是房屋所有权不变的协议,内容是因贷款之需,将房屋产权证更名为张某,但房屋所有权仍属张老汉。之后,张氏父子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人变更为张某,共有人一栏没有填写。很快,张某到银行顺利地办理了贷款,交了商服楼的首付款。

今年,张某的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将这两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老汉坚决阻止,称住宅楼产权证虽然更了名,但是产权仍然是自己的,与儿子有书面协议,而且父子一起居住的事实没有变,如果住宅楼被列为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未了,又引出一起房屋产权纠纷。

泰来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经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本案中,张老汉的房屋是和其儿子一起出钱购买的,应该是他们的共有财产,张老汉与儿子签订买卖协议是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由张老汉、张老汉妻子、张某及张某妻子一同签订才有效。鉴于此案的复杂情况,泰来县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员李秀琴对该案进行了耐心和细致的调解,最后,张某与妻子和好,同时也化解了一起房屋产权纠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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