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产品生产者以及经销者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具有直接责任。而为了保证这份责任,往往都会书写相关的产品质量责任协议书,但是很多人不知到该如何书写。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产品质量责任协议书怎么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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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协议书怎么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供销方(甲方):
需购方(乙方):
加强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用具,是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为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依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双方签定本协议书。
(一)、甲方医疗器械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医疗器械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首次购入医疗器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证照和授权手续,以供乙方销售备案用
(四)、甲方是生产企业,向乙方供货时,应按批次向乙方提供检验报告书或其他复印件。
(五)、甲方货到后,乙方根据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到货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规定期限付款
(六)、乙方应具备贮存,保管,甲方所供医疗器械的场所,人员及条件,因乙方保管,养护不当等而导致医疗器械质量发生问题的,由乙方负责。
(七)、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乙方承诺,对非质量问题退货,未经甲方确认的无理退货所造成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双方对医疗器械质量产生争议,以法定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
(十)、乙方购买其它非销售医疗产品,对其质量甲方不负责
(十一)、甲,乙双方共同协作,搞好市场调研,开发和质量管理工作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需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都应遵守
(十三)、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贰年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年月日
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购销条例》第35条:“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在这里,适用“三包”规定时究竟选择何种方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选择的标准是客观的,即针对产品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是修理、调换还是退货。这里所讲的具体情况,不但包括供货的产品状况,而且还包括同种产品在供方的库存及生产情况。选择三包的原则应是既充分又必要,不应片面强调先后的顺序,即先修修看,修不好再换。例如,电视机的图像不稳,可以通过修理来排除故障,而如果供货的玻璃器皿因质量不好已经破裂损坏,则只能通过调换或退货来处理了。对于那些一时难以确定的产品内在质量问题,也不妨先采取修理的方法来处理。但究竟可允许修几次?以及要求调换、退货的标准怎样?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门1986年7月30日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作出了一些规定,可作为处理有关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依据。该《规定》第10条规定:“在包修期内,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的主要性能故障,在半年内修理三次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可根据用户要求,免费调换同型号的产品,如无货更换,应按原售价退货。如用户不愿调换同型号产品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可适当收取折旧费。换货包修期应当从换货之日起计算,但对于那些国家尚未做出明确的质量三包规定的产品,应充分考虑到产品质量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通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尽可能协商解决争议。受诉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处理涉及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件时,有关当事人负有提供商检部门质检证明书或者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书的责任。在适用举证责任时,只要产品的供方未能提供用户对产品使用、保管不当的证据时,则对产品质量负有完全的责任。受诉法院或仲裁机关也可根据需要,通过有关部门对产品做仲裁质量鉴定。作为产品的用户,对不合格产品,既可向生产者、也可向经销者提出对产品实行三包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连带责任。用户的这种权利,不受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合同约定的影响”。法律上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广大用户及消费者的权益。
第一,侵权产品责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此无权协商。如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15条规定:“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的,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包括侵权产品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依法办事,无权协商。
第二,侵权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产品的用户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之间,因后者的过错所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按一般侵权责任条款处理。
第三,侵权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即权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受损失的人。在侵权产品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品的受害者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它可为自然人或法人,确定的标准只依据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到的损失,而不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或经销者有无合同关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四,侵权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二条
[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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