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责任从其构成要件和性质上来看,包括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以及两种责任的竞合三种形态。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为您介绍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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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从民事责任的构成来看,我国《民法典》将其区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之一,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默示或明示担保的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所谓违反默示担保,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这是一项禁止性要求,也就是说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违反明示担保,即违反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以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标识、预先预告、样品等方式表示。其根本的法律特征在于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并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生效,且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①产品侵权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②第一、产品侵权责任发生在流通领域,这是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前提;第二、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财产的损失,而是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这一点对于分析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性质非常重要;第三、产品侵权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而非行为致害;第四、产品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和生产者作了不同的规定,除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条件外,生产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者的质量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生,而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生,形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损害应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四种。
(一)、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了受害人人体和健康的损害,例如,人肢体的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身心的疾病、死亡等。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其它费用;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依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这里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人身伤害包括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本人的人身伤害与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例如,甲与乙在甲的家中看电视,电视机突然爆炸,嘣起的碎片致使甲与乙同时受伤。
(二)、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损害也包括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本人的财产损害与造成第三人财产的损害。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一般来说,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往往在损害事故发生后即可表现出来,是实际损失,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加以计算。而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失,必须是作为物质损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现的经济损失才给予的赔偿。因此,凡属《产品质量法》中的财产损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对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畴,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对此作了规定。
(三)、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由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是否包括精神损害,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看,应当是肯定的。侵权法的目的是保护民事权利,捍卫人格尊严,实现社会文明。该目的的实现是通过给予那些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的人以损害补偿的方式而实现的。实践中,人身损害往往伴随着精神损害的发生。例如,食用了变质的食物则必然要承受精神痛苦。这种精神损害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实际损害之一,因此根据全部赔偿原则,对此应给予赔偿。
在各国产品责任法中,除德国产品责任法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外,大部分国家均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应受赔偿的范围,或虽未作出规定,但因适用民法的结果而允许受害人主张赔偿。⑦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对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可谓是对受害人家属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和抚慰,是对《民法通则》规定的突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但对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仅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所依据的六种因素,对具体的数额认定属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四)、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作为惩罚被告的一种方式而给予原告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金。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相当必要的。在产品责任侵权中,单纯的补偿性赔偿金未必能起到威慑效果,制造商也许发现将补偿性赔偿金计入成本比纠正缺陷更有利可图。特别是在我国现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情况下,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高额损害赔偿金,才能使违法行为有所收敛。同时也是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设立惩罚性赔偿不仅可以使受害人得到与其损害相当的补偿,而且还可以得到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从而更切实地保护消费者作为法律上弱者的利益。因此,惩罚性赔偿能够加重责任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以维护交易安全,实现社会正义。作为保护产品使用人利益的《产品质量法》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但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认定是非常重要的,这将在后文述及。
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
(1)生产者
第一,成品制造者。成品制造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第二,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产品缺陷由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造成的,受害人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准制造者。对他人制造的产品像自己制造的产品一样进行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营,视为制造者。
(2)销售者
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满足的条件是:
第一,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人,例如,私车转让人不是销售者;
第二,此种经营应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或偶尔的;
第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的营业。
《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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