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消费者要对购买的产品以产品质量为由要提起侵权诉讼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起,如果超出诉讼时效的,法院将不会受理案件,那么产品质量侵权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树图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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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诉讼时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侵权责任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产品侵权责任的普通诉讼时效一律为3年,即使是侵害人身造成伤害、死亡的,也不受民法通则规定的短期时效一年的限制,亦为3年时效。
2、最长诉讼时效——10年。
最长时效不执行二十年的规定,而规定为十年,因而比民法通则规定的时间要短。
3、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不受限制。
如果产品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则不受最长时效期间的限制,应以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长期时效,但该期间不足十年的,应执行十年长期时效。
1、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缺陷产品存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何谓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34条作了界定,即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的,不合理的因素。如原理错误,结构设计不合理,设计参数计算失误,安全系数不充分等。设计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生产过程中,未达到设计精度要求,或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指示缺陷是指产品表识应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未按规定附有相应表识,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
2、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损害事实。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对其赔偿范围,与一般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相同。
财产损害,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支付的价金的损失,而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对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年7号),肯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须由受害人承担举怔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受害人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被使用或消费过,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侵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有条件的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发生某种损害,是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以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
这类案件与普通的侵权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是涉及产品的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多个环节,案件的管辖相对地要复杂一些。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除按照一般侵权管辖的原则来确定外,还应当考虑方便案件审理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其他地点作为管辖的选择地。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在实践中确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法院时,主要有三点困难:
一是某一产品可能存在多个零部件由多个地方生产,然后在某一地组装成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产品的生产地呢。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讲,消费者购买的是成品而并非某个零部件或半成品,所以,只能以该产品进入最后生产工序的地点作为产品的生产地比较合适;
二是某一产品可能在多个地方都有销售,而作为管辖法院确定标准的销售地,只能是发生侵权案件的该项产品的实际销售地为准;
三是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是否也同样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呢
因为,法律并未对此作专门说明,所以,关于一般侵权管辖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产品质量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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