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一些企业公司会在合同条款的最后一项注明最终解释权为公司所有,直接剥夺消费者的相关权益,那么该类格式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呢,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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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合法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不合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凡合同内容约定存在异议的,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合同样本一方来解释。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这种条款除了属于霸王条款外,还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异议时的解释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本身就是一种违反法律行为。
(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四)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五)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不合理地限制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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