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还是有逛超市的习惯的,毕竟超市产品还是很丰富的,不过超市里尤其是水产区,是可能有一些水的,比较容易导致人摔倒。那么,超市摔倒归责原则是怎样的?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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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摔倒归责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为顾客,应就其在超市商场内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超市应当就其对顾客损伤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时候就需要顾客在摔伤后不要直接离开现场,应对当即找到商场负责人或者对周围情况进行拍照留存,否则事后很难找到证据。
超市对顾客在其超市内摔倒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顾客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证据,其举证义务已完成。如果超市对顾客在其超市内摔倒受伤的事实有异议的,此时的举证责任就由商场承担,比如提供监控资料等。而且,但超市作为管理者,对整个超市应该具有监控能力,其举证能力远远高于作为消费者的顾客,超市未提供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开车的过程中如果双方都没有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若是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即使没撞到人,但导致受害人受到惊吓而摔倒,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要对受害人的损失负责。若是双方都有过错,则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当事人分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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