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食品安全法》)后,短短的几天时间里,这部将替代现行《食品卫生法》的法规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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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假一赔十 召回制度引发关注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记者昨日采访多个食品行业监督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了解到,他们均认为《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行业的监管更加完善,但在监管部门多层管理、食品召回细则制定等方面则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热议1 假一赔十应不应设限?
《食品安全法》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著名法律专家尹学谦律师表示,过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规定“假一赔二”,“错一赔二”,现在法律里提高了5倍,可以索赔10倍,这统一和完善了规范。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索赔额不应设限。“在现实中,虽然商品和服务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伤害,国内企业赔付的是直接损失和象征性的罚金,但欧美国家的企业和责任人则可能因此遭遇比‘损失额’高几十甚至几百倍的‘天价索赔’,因此国内的做法可参照国外的做法不设一个惩罚的标准基数。”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所长张永慧也表示,对生产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企业的处罚金额,应该从这些产品对消费者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企业是有意而为还是无意之举等方面进行考量。
热议2 监管部门多层管理如何解决?
《食品安全法》第70条规定: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抽查检验并获得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其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另行抽查检验;《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对于《食品安全法》的发布,食品行业普遍表示出欢迎,但监管的归属权也成为行业担忧的一个热点话题。珠海加林山桶装水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海滨认为,食品安全法究竟是卫生部门还是技监部门的操作权力,《食品安全法》里面没有详细注明,管理机构设置不清晰,造成交叉混乱管理的局面。
“按道理来说执法部门应该是卫生部门,但工厂同属技术监督部门管理,QS准入的许可属于技术监督局管理,每年由他们来年审。如果发生冲突时,究竟由谁去界定和判断?”
他表示,如果机制问题没有解决好,就会给企业提供钻漏洞、推责任的机会,“法律很好,但是由谁负责没搞清楚,最终将会出现扯皮”。
张永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多部门管理确实让食品行业的监管有缺陷,最好的办法是由确定的政府部门统管食品行业。但他认为,所有法规都不可能做到绝对完善,只能立足于解决当前的问题,就目前中国整个大环境、从国务院行政改革的大方向来看,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的。但从《食品安全法》当中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也在加大监管部门的责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这些条款都能弥补多部门管理的一些缺陷。
热议3 食品召回制度缺乏具体细则?
《食品安全法》第51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周灿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确定建立食品回收制度是对的,这是与国际先进接轨的做法。”
张永慧认为,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极其需要构建诚信体系,毕竟政府监管部门的精力有限,监管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制定食品召回制度是好事,但现在缺乏具体执行的细则,难保所有企业都按规办事。“食品召回制度肯定要建立执行细则。”张永慧表示。“只要《食品安全法》能正式出台,有了纲领性的文件,执行细则一定会跟进制订,届时应该由监管部门、生产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共同参与制订。”
纵观整个食品行业,现在能做到发现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的企业并不多见,主动召回问题食品对企业品牌和声誉是个极大的考验。张永慧认为,食品召回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损失和危害,因此对于主动召回的企业政府和各界应该给予支持和诚信企业的认可,而政府监管部门也应该从轻处罚。
■业界建议
应加强监管小企业山寨厂
对于此《食品安全法》未来正式实施后能否对食品安全产生十分明显的影响,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周灿宇向记者透露了他的担忧。他表示,其实,国家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很多的,质量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进出口管理部门,几乎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法律在实施,按常理来说在如此完善的法律监管下,食品安全应该是万无一失的,但是实际的情况却非如此。
周灿宇解释说:“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多头管理问题,谁都在管食品安全,但却没有一个部门能统管起来,以致于会存在一些大家都监管不到位的地方,而一些不良企业就会去钻法律的空子,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而广州市一大型食品企业的负责人张总经理告诉记者,这个《食品安全法》对于这类企业来说只能起到一个提醒作用,不少企业的内部标准往往会对国标高出许多。
他进一步表示:“反观一些食品安全事件,问题基本都出现在一些小企业、特别是山寨企业身上,他们为了与主流品牌进行竞争,低廉的价格是他们最常用的武器。而为了降低成本他们会在原料或者工艺上做文章,他们没有能力去监管产品质量。而这些厂的数量是惊人的,如果《食品安全法》能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食品安全才能有更好的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