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杭州市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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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