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改善和提高天津水环境质量有重要的意义,那么条例有哪些亮点呢?天津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亮点包括,坚持综合治理,突出共同防治;严格地方标准,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领域,加强源头治理等。下面由树图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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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水污染防治条例七大亮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坚持综合治理 突出共同防治
防治水污染涉及面广、关联领域多,需要共同防治。《条例》明确禁止八类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为,如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油类或有毒污染物进入水体,会破坏水体环境,对水体中的生物和人体产生危害;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这三类物质进入水体会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
为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需要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但地下水一旦受到污染,水质复原十分困难。所以《条例》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要求回灌补给的水质不得低于原地下含水层的水质,更不允许通过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向地下排放水污染物。
面对天津严重的水污染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对于环保部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具有积极意义。要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等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在此基础上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二、严格地方标准 实行总量控制
天津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需要我们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条例》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天津地方标准,天津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即排放标准从严掌握。
除了排放标准以外,总量控制也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条例》加大了总量控制的力度,明确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县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约谈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布,以督促区县进行整改。
三、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为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条例》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最为严格,明确了八项禁止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水、工业废水;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饲养畜禽、水产养殖和擅自放生水生生物;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的方法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组织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水上体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采砂、取土等。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对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突出重点领域 加强源头治理
防治水污染关键在于控制污染源,要着力加强对工业废水、城镇污水、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源头治理。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就是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建设工业园区的考虑因素,用循环经济理论指导并规范工业园区建设,使工业园区内企业形成产业链,实现各个企业的废物相互利用,降低产业链之间的运输成本的同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并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做好工业废水收集和深度处理工作,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随着天津城镇化进程加速,水资源缺乏和水环境恶化问题日渐显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解决水污染的有效办法,也是保护天津水环境的一道重要防线。加快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是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前提。
污水灌溉成为农村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直接危害灌溉区的饮水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随着农村企业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产生量加大,为防止其造成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条例》明确禁止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灌溉。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废水含有大量的水分和有机物,含有较多的致病菌和寄生虫卵,若不能妥善处理,不仅污染水体、土壤和大气,还会传播疾病,危害人体健康。为此,《条例》明确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要同步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以保证排出的污水符合标准。
五、加强事故预防 做好应急处置
一些单位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运输的货物、储存的物品或者排放的污染物有可能严重危害水环境,造成水污染事故。这些单位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影响用水安全。因此,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根据本单位风险隐患的特点,编制具体、有效、操作性强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应急方案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因危险化学品有高危、剧毒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致被污染的废水、废液进入水体,将会对水环境造成重大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公共安全事件。因此,《条例》明确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建立防渗漏围堰和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
六、创新防治工作机制 促进区域联防联控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
京津冀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的水资源是三地的共同责任。三地环保部门共同签署了《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合作协议》、《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等,联防联控,共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天津的地理位置以及水体的流域性特点决定,治理水污染需要区域上下游之间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因此,《条例》明确与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以更好地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推动水污染防治。
七、注重执法实效 完善法律责任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针对四类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通过雨水管道、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水污染物的。该制度设定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如果企业做不到这一点,罚款就会一直罚下去,直到企业改正为止。
此外,《条例》还明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依据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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